如果客户的目的港很多,恐怕只能每个信用证规定一个目的港。如果客户的目的港是2-3个,那么就可以让客户规定选择港,把这几个港口都规定在目的港条款里,你们每次发货从中选择一个港口就可以。客户可以开出一个大额的允许分批的信用证,你们就可以用同一个信用证多批发货了。
也可以让客户开出自动循环信用证,即用完金额后,信用证又恢复总金额,这样就可以重复使用一个信用证。
如果很多订单的产品,是可以开在一个信用证内。信用证目的港44F写多几个港口。信用证允许分批交货。这样可以节约开证费。但是要看客户同不同意。
开证费一般是申请人支付的,受益人承担开证费是很少见,这不公平。坚持让申请人承担。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采用灵活的方法加以应对:
开一个允许部分装运(即可分批装运)的信用证,金额为订单的总金额,目的港可以先写一个,然后改变目的港时,用修改信用证的方法来处理,这样支付的是修改费,要比开证费少很多,这样既解决了装运到不同目的港的问题,又相对减少了费用。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一样,因为目的港不能够多选,所以不能够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