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其他单位需使用原始凭证时,是经过单位负责人还是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呢

2024-12-12 08:48:41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原始凭证不得外错。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要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复制的是会计档案。原始凭证比较特殊,需要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才可以复制。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在实际工作中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种类繁多,为了便于日后的装订和保管,在填制记账凭证的时候应对附件进行必要的外形加工。过宽过长的附件,应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折叠。

折叠后的附件外形尺寸,不应长于或宽于记账凭证,同时还要便于翻阅;附件本身不必保留的部分可以裁掉,但不得因此影响原始凭证内容的完整;过窄过短的附件,不能直接装订时,应进行必要的加工后再粘贴于特制的原始凭证粘贴纸上,然后再装订粘贴纸。

原始凭证粘贴纸的外形尺寸应与记账凭证相同,纸上可先印一个合适的方框,各种不能直接装订的原始凭证,如汽车票、地铁车票、市内公共汽车票、火车票、出租车票等,都应按类别整齐地粘贴于粘贴纸的方框之内,不得超出。

粘贴时应横向进行,从右至左,并应粘在原始凭证的左边,逐张左移,后一张右边压位前一张的左边,每张附件只粘左边的0.6一1厘米长,粘牢即可。

粘好以后要捏住记账凭证的左上角向下抖几下,看是否有未粘住或未粘牢的。最后还要在粘贴单的空白处分别写出每一类原始凭证的张数、单价与总金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原始凭证

回答2: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实践是应有本单位主管会计的工作人员-一并监管凭证直至回到本单位。这样才能保证凭证的安全性、完整性!

回答3: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其他单位需使用原始凭证时,是经过单位负责人(如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记账,就需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总之单位的原始凭证是最重要的最基础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可以外借(哪怕是税务机构,法院也只能在单位负责人同意下,在原单位进行封存或查阅,但不能出单位)。
我曾经是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我要求所有下属企业的会计,一定要保护好会计档案,一般内部要复印原始凭证也需要办手续。

回答4:

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