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构成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属于职业病范畴,具体是否构成职业病应当去职业病鉴定中心鉴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分类和描述,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中“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有可能符合你的描述。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是指在较长时间内,连续或反复间断地受到超剂量当量限值的全身外照射,达到一定累积剂量当量后引起的以造血组织损伤为主并伴有其他系统改变的全身性疾病,属于职业病范畴。
其常见的指标为外周血白细胞总数有不同程度的减少,较长时间持续在4.0×10g/L以下;有些病人伴有血小板数减少,较少病人伴有血红蛋白降低,个别严重者可发生全血细胞减少。白细胞除数量减少外,有时可能伴有质的变化,如核固缩、核溶解、空泡和中毒性颗粒等的出现。骨髓检查可见增生活跃或低下。也可能有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增高。
其判断标准要根据四项原则综合判断,即:首先要有明确的接触放射的职业史,包括所受的照射剂量、工作量和工种、防护情况及同工作者的健康情况等;第二,临床表现,包括主观的和客观的所见;第三,实验室检查结果,除外周血和骨髓检查以外,还包括其他各器官系统的检查结果,并参考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最后还要除外其他的慢性疾病。
为适应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对2002年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你所说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如果:鉴定为职业病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申报并认定(赔偿):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主要看什么工种所造成的,有的属于,有的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