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分流”的名义,要求我们解除合同,去其他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赔偿金。

2024-10-29 16: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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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没事,可以签;能够证明是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签订的即可,工龄是连续计算的;

2、放假的前提是公司暂时无业务,几个月内会重新开工;并且第1个月原工资支付;为了裁员,要求部分员工放假,是违法的;

3、是的;

4、可以;

5、一般不受理;

6、符合《劳动合同法》14条规定的,你们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签,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87条要求支付赔偿金,2N;

7、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N

回答2:

1.这种分流,相当于变相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这样做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而且企业也没有明说不接受分流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公司这种给员工放假是变相强迫员工接受分流或者自动离职的一种措施,而且大部分韩国企业也是这样做的,而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企业原因安排员工待岗的要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70%,你们公司的标准是最低工资的80%也是没问题的;
3.如果说公司原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和以前一样而安排你们息岗待工,那么你有权要求恢复正常的工作和全额支付工资,相反如果公司岗位和人员编制重新设置而且要少于以前的数量,那么公司息岗待工也是没问题的;
4.关于息岗待工通知你可以申请仲裁,因为这也是你的劳动权利受损,可以通过仲裁解决,要求恢复正常的劳动关系;
5.“分流方案”和“息岗待工通知”是你申请劳动仲裁的证据之一,你还需要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你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
6.你所说的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除非你不同意公司应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同意的话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此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原因属于终止劳动合同,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从08年开始起算,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话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7.关于公司的该种行为你们可以提供照片等证据,或请同事作证,或者申请证据保全。

回答3:

1.不成立,公司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必须要争得员工的同意,员工不同意的不得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N+1个月赔偿金
2.公司可以放假,但必须提供公司财政亏损的证明,并且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3.全额是否要看公司方能否提供财政亏损等严重影响经营的证据,要看仲裁委员会的判断,但是可以说,坚持出勤,对于员工保护自己权益来说是绝对有益的
4.可以申请仲裁
5.可以申请仲裁
6.公司可以选择不予续签合同,所谓无固定期限合同,是说签过两次合同,如果第三次双方同意继续签订的,员工就可以要求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说签过两次,第三次公司必须同意续签
7.保留公司移动设备的照片,录音等证据,证明员工在这件事中的积极态度

回答4:

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给就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