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我2010年11月应聘到某国企一分公司,但是一直到2011年6月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应该怎么维权?

2024-12-16 1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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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能和解最好和解,直接要你能接受的补偿。
不给去仲裁告他。
去仲裁之前最好搜集好强有力的证据,还有各种应对的答辩词(最好写个稿)。

回答2:

如果你是大学生的话,一般有6个月实习期,其次当时签的就业协议,而不是合同
你还是太年轻了,社保不是你进单位就必须交的而是在单位过实习期,慢一年以后的法律要求必须买社保。现在离职。会按照合同办理,如果你的户口和学位在单位就是死穴人家只要在你入职后给你买社保你没办法,其次你自愿离职不会有4个月的基本工资。

回答3:

可以申请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可以申请补缴社保及公积金。户口和档案,除非有约定,否则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户口和档案的事情,不能要补偿。因为这两个问题法律上并没有要求单位必须转户口和学籍档案。

回答4:

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就认定为无定期合同。可以和公司申请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已经补缴社保

回答5:

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合同里有没有写明你从2010年11月份开始在用人单位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