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设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直属的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市属国有资产。根据市委决定,成立中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市政府向部分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按照法定程序,对市属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产权代表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规划、预算、统计、稽核等,对市属国有资产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其他事项
(一)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