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根据上面的规定,如果单位一直将该区域做为职工停车之用,且为大家所共知,那么就属于存在交易习惯,且是免费停车.
当然,这个合同成立之后,车丢了,单位显然违反了合同,将保管物丢失,要负赔偿责任.
如果是自己把车随便停放在什么地方的,那样的话丢失人家就不会有责任了.
但愿能帮到你,希望采纳,谢谢!
如果不是因为你的原因造成的丢失,你不用担责。比如有小偷晚间撬门将仪器偷走,而你只是保管钥匙,那么你是无责任的,应该是晚间安保人员负责的。如果是因为你的钥匙丢失,别人拿着钥匙进仓库将货物拿走,你当然有保管责任。
现在关键看你的具体职责是什么,是简单的保管钥匙,还是在某一时间段对货物负有绝对的安全责任。只要不是你的原因造成的,就不用负责。
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这种情况下你还不走,难道真的要到无可挽回的时候后悔吗?
我敢说如果真的出了问题,你说的事情一定会发生。
虽然不会坐牢,也不一定会赔款,但你的青春就搭进去了,以后社会风评不好也不好另找工作啊。
如果发生,应当根据过错程度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