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9年6月30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义务兵服役期满未被选为士官的,将按照条例第六章第41条的规定退出现役。这种退出通常发生在士兵服役期满或其他相关原因时,士兵需要返回原籍地。
义务兵退伍时,会享有包括退役补助费、退伍医疗补助费、离队下月津贴、伙食费以及退伍义务兵差旅费等一系列待遇。这些补助旨在帮助士兵顺利返回家乡,解决退伍后的生活费用问题。
对于未满服役期限的士兵,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和其他相关规定,经师(旅)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提前退伍的义务兵,军龄满2年的,退役补助费为400元。
士兵退伍时,会根据服役年限发放退伍补助费,计发方式有所不同。入伍前为地方职工且未领退职费的,按军龄计算;军队编内职工的工龄可与军龄合并计算。医疗补助费则根据疾病等级发放,如同时患有多病,只按较重疾病等级发放。
在退伍期间离队的士兵,会得到离队下月的津贴和伙食费。全军规定退伍期内离队的义务兵,可领取下一个月的津贴和伙食费;非退伍期则只发当月费用。此外,退伍义务兵的差旅费是到地方报到时的路费,按出差报销标准执行。
关于报到时间,根据《服役条例》第46和47条,义务兵在被批准退伍后三十天内必须到安置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否则将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同时,政府会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
服役指根据法律由国家强迫其公民实行一定期限的义务工作,通常是参加劳动或参军。后特指服兵役即参军。后延伸出某种设备在军队中使用的意思。由于指在一定期限内为一个固定组织工作,因此也广泛用于形容运动员为某一个队伍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