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认为不可以,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既然是行政行为,作为行政相对人,我们提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做出的,如果其行政行为侵犯到了人身权,我们可以提出他的行为是违法的,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仍然是针对他的行为。
可以,比如行政拘留等针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人的身体是人存在的标志,身体不存在,人就不存在。人身体和人虽然是不同的慨念,但人的身体是不能离开人的。你所讲的“人身是人的身体,并不是整个人”是什么意思?
这是一种学说,有些认为可以,有些认为人身其实可以归纳为行政行为。比如张三在车站掏出把枪,警察把他给拘留了,这时候的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既然可以是行政拘留这个行为,也可以是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