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法通解答:
1、 经深圳市政府五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审定,深圳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小时。新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2、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加班费应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从2013年3月1日起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月/月。公司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