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个确实不知道出处,没有查到。也许是哪个内部文件规定或者会议纪要
2.关于诬告陷害,目前还是只有最高检89年出台的立案标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规定》
三、诬告陷害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故意捏造他人(包括犯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或行使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方法,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3.虽然该规定已经失效,但目前公安机关、检察院实践中还是以此条作为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出台关于“诬告陷害罪”的司法解释,你所收集是刑法中对诬告陷害罪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