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
第51条第3款的实施,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文件,审查意见的通知应指向通知指出的缺陷进行,,以符合专利法的实施“议事规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这样的文本一般都是不能接受的。
但是,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3)条的规定不一致的方式,但其内容和范围,以满足”专利法“第33条的要求进行,只要后的文件的原始应用程序文件,消除缺陷和被授权的前景,这种可以被视为在通知中指出,缺陷,因此,此应用程序文件可以接受。
也就是说,如果审查意见的通知指出,应用程序错误的名称,可以的,明显的错别字(这是不太可能大,因为它一直前的第一个实例)。或不允许。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
然而,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