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属于混合式诉讼构造
B.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只存在控审关系
C.刑事速裁程序中不存在绝对的控辩对抗,也就没有形成控辩审三方关系
D.刑事诉讼构造有横向与纵向之分,纵向刑事诉讼构造指的是控诉、辩护与裁判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与相互关系,起诉状一本主义体现了控审职能完全分离的诉讼构造
参考答案
1.【考点】刑事诉讼构造
【难度】★★
【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基本格局,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模式为“以职权主义为基础,吸收当事人主义模式与本土性司法元素的控辩式诉讼模式”,与混合式诉讼构造存在不同之处。A项错误,不当选。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本人虽不到庭,但可以委托辩护人参加,且我国在审判阶段规定了法律援助辩护制度,被告人的辩护人弥补了辩方的诉讼构造,因此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存在控辩审三方关系。B项错误,不当选。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包括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与程序适用,在一定程度上,控辩双方不存在争议与对抗,但控辩审三方关系仍然存在,主要体现为非对抗的刑事诉讼、协商性刑事诉讼模式。C项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构造有横向与纵向之分。纵向刑事诉讼构造是指控诉、辩护与裁判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与相互关系,表现为侦诉关系(警检一体或警检分立)和控审关系。起诉状一本主义,又称起诉书一本主义,是指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仅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而不是移送案卷材料。起诉书一本主义条件下,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无法通过阅卷获得案卷内容,庭审成为控辩对抗的唯一场域,能够有效防止法院在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时形成偏见与预断,体现了控诉和审判职能的完全分离。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一)弹劾式诉讼结构
弹劾式诉讼结构的特征:
(1)言词进行,控辩双方权利地位平等;法官消极被动。
(2)控审分离,不告不理。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只有原告起诉后,法官才进行审判。
(3)传唤证人一般由原告自己负责,当事人负全部举证责任。
(4)信奉神明裁判,尤其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案件真伪不明,则依据神示证据制度定案。
(二)纠问式诉讼结构
纠问式诉讼结构的特征:
(1)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即使没有被害人或其他人的控诉,法官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审判程序秘密进行且刑讯逼供常态化、合法化、制度化,对原告、被告甚至证人都可以刑讯。
(3)原告和被告都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只提供线索引起诉讼,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是被拷问、追究的对象。
(4)在证据制度方面,实行君主专制制度的欧洲国家实行证据法定,而我国实行“五声听狱讼”,主要由法官个人决断。
(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国家)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1)控辩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诉讼的开始和推动均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法官只是居中的裁判者。
(2)诉讼的目的主要是在程序上保障人权。
(四)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
(1)诉讼的主动权在于国家专门机关。
(2)诉讼的目的主要在于追求实体真实。
(五)混合式诉讼模式
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
一般认为,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实际上,由于单纯采取职权主义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在控制犯罪或保障人权的功能中会抑制另一方面功能的发挥而导致种种弊端,两种诉讼构造均已吸收了对方的一些程序。尽管如此,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两大构造仍有许多不同,从而也决定了功能上的差异。
注意:混合式诉讼模式是职权主义模式吸收当事人主义模式之下的产物。
(六)我国刑事诉讼构造——控辩式
法官居中裁判,强化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性,实行控审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