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的名义签合同把工程款打个人账户上可以吗,有法律效力吗?

2024-11-04 02: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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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把工程款打到个人帐户的行为,违反了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七条  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第二百三十一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发行信用卡的。

持卡人将其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存款或其他款项转入单位卡账户,将单位的款项转人个人卡账户的。

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提取现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支付结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扩展资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管理制度



回答2:

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把工程款打到个人帐户的行为,违反了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因此不可以这样做,不具有法律效力。

打入法人账户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七条  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第二百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支付结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扩展资料: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百三十一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发行信用卡的;帮助持卡人将其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存款或其他款项转入单位卡账户,将单位的款项转人个人卡账户的;

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提取现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参考资料:

政府信息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回答3:

一、以公司的名义签合同把工程款打个人账户上不可以,这种做法根本没有法律效力,并且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

二、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基本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就算单独列出一条“此次工程款打入某一账户(私人)”也不行,没法律效力。

三、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把工程款打到个人帐户的行为,违反了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

1、第六十七条: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2、第二百三十一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发行信用卡的;帮助持卡人将其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存款或其他款项转入单位卡账户,将单位的款项转人个人卡账户的;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提取现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3、第二百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支付结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扩展资料

支付结算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②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①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②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③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支付结算法

回答4:

这种做法没有法律效力,并且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

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把工程款打到个人帐户的行为,违反了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七条  

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第二百三十一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发行信用卡的;帮助持卡人将其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存款或其他款项转入单位卡账户,将单位的款项转人个人卡账户的;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提取现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支付结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扩展资料:

有一种形式是可以公款转入个人户,那是要双方签了合同,签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一定要是那个个人账户本人。

再加上一定要附所以税单复印件及那个人已缴付这合同中自己应缴的所得税的完税证及相关资料,这是针对个人的,因为个人没有接收公款的账户银行审查了你的资料后会向上级缴交这些资料。

参考资料:支付结算办法——百度百科

回答5:

 
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把工程款打到个人帐户的行为,违反了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七条 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第二百三十一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发行信用卡的;帮助持卡人将其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存款或其他款项转入单位卡账户,将单位的款项转人个人卡账户的;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提取现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支付结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