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律师,你好。我在2011年7月进入苏果超市,在燕之坊做销售员。2012年5月签了一年合同,2013年2月份

业务员告诉我不用来上班了。请问我可以得到赔偿吗?
2024-12-20 15: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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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未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82条。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回答2:

假设的前提:你讲述的事实均有证据支持,包括书面的、证人证言等。

你可以以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得到6个月经济赔偿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