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如果人民警察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及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8条的规定,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降低或取消警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8条的规定,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四)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8条规定,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50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
1、行政处分概念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员所给予的内部行政惩戒。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是指警察机关依法对违法、违纪的警察人员所给予的警察内部行政惩戒行为。是警察机关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给所属的违法或违纪警察人员的一种行政制裁,同时又是被处分人的行政责任的体现形式之一。行政法律责任从责任主体上说,行政责任与行政违法是对应的;从责任内容上说,行政责任与违法、违纪又是相互衔接的。据此,行政处分是人民警察因违反行政法规范、违反纪律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违法引起的法律后果。
2、人民警察行政处分的特征
人民警察行政处分责任是是一种内部行政惩戒行为;人民警察行政处分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人民警察行政处分是警察人员行政违法违纪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对人民警察行政处分的种类
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的种类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8条规定,对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一)警告指对犯有一定错误或有过失的警察人员进行警示、告诫的一种行政处分行为。 (二)记过指将警察人员已经实施的过错行为进行登记。并直接影响警察人员当年评优选先等资格的一种行政处分行为。
(三)记大过指将已经实施的过错行为登记起来,并记入个人档案,直接影响当年评优选先等资格,影响晋升工资、职务等一种行政处分行为。
(四)降级指行政机关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所犯错误的个人,进行降低职务或级别的一种行政处分。
(五)撤职指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警察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向有管辖权的人事部门提出处分意见,经审批后,对其担任的职务进行撤销,不再担任该职务的一种处分。
(六)开除指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警察人员,经过法定程序和出现法定事由,经警察机关、行政机关所作出开除公职的一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在处分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由于警衔只在人民警察中实行,不涉及其他的国家公务员。因此,不宜把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列入国家公务员统一适用的行政处分种类之中。警衔降级的处分仅是针对人民警察警衔管理工作而言,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所规定的行政处分相提并论。
除行政处分外,在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活动中,对国家公务员个人作出的具体人事处理决定,还有定级、考核等次、降职、免职、回避、晋级、增资、辞职、辞退以及退休等涉及其个人权益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