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遵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2年8月1日发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12号),通知中有《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规定》中第二点,第(六)条明确:“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应严格执行《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该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