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新区2013年动迁补偿标准?

2024-12-16 21: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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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这是今年关注重点

回答2:

一、居住房屋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1、搬迁补助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8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单位)。
2、安置补助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3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安置补助费1000元。
3、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设施补偿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煤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
(1)电话迁移费200元
(2)网络迁移费50元
(3)有线电视迁移费50元
(4)煤气气源费3000元
4、有照房屋货币补偿金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额。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市内区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补偿;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拆迁人应按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贴。
根据2007年4月1日实施的《大连市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规定,房屋特、一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300元,原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计算;房屋二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00元,原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房屋三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0元,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房屋四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800元,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增加面积部分的补贴,按照房屋所在类区的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70%计算。
随着2008年2月,大连市公布了“新普通商品房标准”,该新标准普遍上调了级地标准:一级地、二级地10000元/平方米;三级地、四级地8000元/平方米;五级地、六级地7000元/平方米;七级地以上6000元/平方。考虑到保护被拆迁人不因拆迁造成居住水平降低的原则,部分地区正在研究采用重置新建商品房价格扣减结构成本差价方法计算补偿金,相信政府会尽快出台政策重新调整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5、公有租赁房屋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属于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20%支付给被拆迁人,80%和增加的建筑面积补贴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6、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7、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补偿金=建筑成本×剩余期限/批准期限
同时,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拆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住房的,使用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偿标准的50%支付给使用人。
8、房屋附属物
按照附属物成本乘以成新度适当给与货币货币补偿。
9、装修补偿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对居住房屋装修进行补偿,又因为该部分不能计入房屋评估价格中,因此拆迁双方可通过协商给与被拆迁人适当补偿。也可参照《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装修成本乘以年折旧20%计算。
(二)产权调换
1、搬迁补助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8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单位)。
2、安置补助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2款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6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采取过渡安置的,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安置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安置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四十六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1年以内的,每月附加50%;1年以上的,每月附加100%。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户每月2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设施补偿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煤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
(1)电话迁移费200元
(2)网络迁移费50元
(3)有线电视迁移费50元
(4)煤气气源费3000元
4、有照房屋产权调换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补贴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
按照上述规定,产权调换的差价=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补助费用。
另一种方法:拆一补一,即原房屋面积抵顶调换后房屋面积,由被拆迁人支付房屋结构差价和增加的建筑面积差价,其他费用另算。该方法在《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但可以成为一种公平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法。
5、租赁房屋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或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拆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住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贴标准给予妥善安置,使用人需按房价的50%承担安置费用。
7、无照房屋、房屋附属物、装修参照货币补偿方式执行。
二、生产经营房屋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1、有照房屋货币补偿
根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估指导意见》等现行的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文件,经营用房屋拆迁补偿程序上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是协商不成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房屋市场价格,以确定房屋补偿价格;三是根据评估价格再行协商或行政裁决。
生产经营房屋通常要经过评估程序确定房屋市场价格,但房屋的评估值不能反映被拆迁房屋的全部价值,因此完全依据评估值作为拆迁补偿金是不合理的。该评估价格中不包含装修价格、停产停业损失、无法恢复设备价格等,且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评估侧重考虑的是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因素,所以评估值往往不能被当事人所接受。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采取协商途径尽快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是处理生产经营用房屋拆迁中的最好办法。当然协商应建立在一个合理的补偿金额范畴内,可以选择市场比较法,参考同地区、用途、面积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确定,也许可以选择重置法,按同用途市场商品房价扣减土地出让金、结构成本价差并通过剩余使用年限比例综合确定补偿价。
2、无照房屋货币补偿
无照房屋应首先排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并充分考虑其使用用途。生产营业用房和附属用房不能等价补偿。
生产营业用无照房屋与有照房屋属于同一建筑,且用途一致情况下,房屋评估时不做区分,只是注明该房屋中无照面积数值,供拆迁双方协议补偿价格。如果无照房屋是单独建筑,且无法通过规划部门确认为临时建筑时,可参考《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按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计算补偿金,即货币补偿金的30%支付给被拆迁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按照建筑净值予以补偿,即建筑成本×剩余期限/批准期限。如果该建筑属于生产经营用房屋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另行予以考虑。
4、房屋附属物
房屋附属物包括单独的收发室、食堂及水塔、门楼、围墙等建筑物。按照附属物成本乘以成新度适当给与货币货币补偿。
5、装修补偿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含经批准住宅临时改变用途的),对经房屋产权人同意装修的不动产部分,拆迁人应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装修原值的评估价格,进行折旧后对装修人予以补助,年折旧率为20%。依此规定,装修经5年以上将面临没有补偿。拆迁双方对此可以协商,适当给与放宽补偿。
6、在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按《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拆迁生产、经营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停产、停业期间,按上年度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收入标准的1.5倍,向被拆迁单位支付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生活补助费。
计算该项补助费时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职工人数要求以劳动部门登记为准,需要以劳动合同、保险登记记载为准。二是统计局收入标准优先选用该行业工资收入标准,无该标准是,区别选择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市内四区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收入。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通常该项损失有以下几种补偿方法:⑴补偿标准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⑵补偿标准按其房屋市场评估金额的百分比,给予一次性损失补偿;⑶补偿标准按特许特许经营剩余期限×利润;⑷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3~25元/平方米?月×合理补偿月份;⑸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
当事人双方可协商选用哪种形式,但计算该项补偿费时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利润应以税务机关登记为准,如采用定税的企业,利润不能超过税务局的相关规定。二是合理补偿月份双方协商确定。
8、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设施补偿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煤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
(1)电话迁移费200元
(2)网络迁移费50元+必要的材料费
(3)有线电视迁移费50元+必要的材料费
(4)煤气气源费3000元
9、运输费、设备安装费和无法恢复适用设备补偿费用
按照《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不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由拆迁人支付因搬迁发生的运输费和设备安装费,并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常见的可安拆设备有空调、热水器等,现大连没有统一的费用标准,可按照市场专业人工费记取。运输费按实际发生可估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拆迁双方可协商确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专业的资产评估师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二)产权调换
1、有照房屋产权调换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补贴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
按照上述规定,产权调换的差价=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补助费用。
另一种方法:拆一补一,即原房屋面积抵顶调换后房屋面积,由被拆迁人支付房屋结构差价和增加的建筑面积差价,其他费用另算。该方法在《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但可以成为一种公平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法。
2、租赁房屋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或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3、在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按《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拆迁生产、经营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停产、停业期间,按上年度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收入标准的1.5倍,向被拆迁单位支付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
计算该项补助费时要考虑三个问题,一是职工人数要求以劳动部门登记为准,需要以劳动合同、保险登记记载为准。二是统计局收入标准优先选用该行业工资收入标准,无该标准是,区别选择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市内四区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三是补偿月份按实际发生。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通常该项损失有以下几种补偿方法:⑴补偿标准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⑵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3~25元/平方米?月×合理补偿月份;⑶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
当事人双方可协商选用哪种形式,但计算该项补偿费时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利润应以税务机关登记为准,如采用定税的企业,利润不能超过税务局的相关规定。二是补偿月份按实际发生。
5、无照房屋、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房屋附属物、装修及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安拆费、煤气设施补偿费、运输费、设备安装费和无法恢复适用设备补偿费用参照货币补偿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