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否则应该支付补偿金,标准为解除合同前几个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及补贴。工作不满半年给半个月工资。
首先要看是什么理由辞退的。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辞退的,那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公司无故辞退,那公司需要制度经济补偿金,未超过半年的需要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