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罪归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管辖。
一般先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向拒发工资的责任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如果欠薪责任人仍然拒绝发薪且又不做出合理解释时,十日后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归所属地级市的劳动保障监察局 县区级设有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如果责令无效 移交信访局与公安局组成协调会议 然后交由公安局刑侦和经侦部门
一般必须先责令改正通知,工资责任人仍然拒绝工资和负责人发出拒绝的工资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十天后案被移送到公安机关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 。
应该属于劳动局的劳动监察大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