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000*15%=600万元,实际发生620万元,超过部分620-600=20万元需做纳税调增,2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60×60%=36万元
4000×5%=20万元<36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20万元,60-20=40万元需做纳税调增。
营业外支出中的税收罚款支出1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增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可在本年税前列支限额=4000*15%=600万元,实际620万元应调增纳税所得额20万元。
2)招待费60*60%=36万元、4000*0。5%=20万元;20万元右在税前列支,应调增纳税所得额40万元。
3)税收罚款之处10万元,不得在税前列支。
应纳税所得额=4000-3000+20+40=1060万元
2:该企业2012年企业所得税=1060*25%=2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