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2、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3、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看有无遗嘱,有遗嘱便进入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排斥法定继承的。
如果法定继承按继承顺序来,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所以继承人四人都包括了,接下来是遗产分配
我国《继承法》规定下列原则:
(1)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特殊情形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有下列情形可以不均等: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理论上说,遗产是他的个人财产及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子若是共同财产只能折一半,在遗产范围内4人平均分配,并且要照顾弱者(80岁母亲、9岁儿子)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
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告成立。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提出继承遗产,亦可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未作明示放弃的,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
相关法律条文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有有效遗嘱的话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没有有效遗嘱的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因此他的妻子、儿子女儿和他的母亲都有继承权。继承人之间一般均分;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应适当照顾;多赡养的可多分;有条件有能力却不赡养的应少分或者不分。继承人之间也可以协商决定不均分。
如果是平均分配的话。房子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他和他妻子各50%产权,他拥有的那50%发生继承,四个继承人各分得整个房子的八分之一。继承人之间各得到各的财产,妻子作为未成年小儿子的监护人是替他代为管理他的财产,并不是说妻子可以当然的得到小儿子继承的部分(如果继承人之间协商不平均分配的,以不损害小儿子的利益为准)。其他遗产的话同样道理,先区分出夫妻共同财产,再把丈夫应有的份额作为遗产每个继承人四分之一这样分。
具体的财产的分割方式当事人可以自己协商,可以是一人得到房子给其他继承人补偿,也可以是大家共有,也可以是卖掉分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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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2、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3、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