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没有父债子还这一规定。但是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应以继承财产来偿还该债务。如果父亲死亡,那么在遗产分割的时候,父亲的合法债务如是个人债务,其子女可以不予偿还,(亦可由子女自愿偿还)但以父亲名义的家庭债务,就由遗产中划分部分进行偿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父债子还”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1、《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4、《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偿还。
我经常在农村看到这样的标语:“父债子还,理所当然”,这句话有一定法律依据,但是是很片面的。
当作为负债人的父亲还健在的时候,他所欠下的债务,不论是为了家庭生活所借还是个人所借(法律不保护的债务如赌债、嫖资等除外),子女都没有替父还债的责任,但允许子女自愿替父还债,而不是子女的法定责任。
如果父亲死亡,那么在遗产分割的时候,父亲的合法债务如是个人债务,其子女可以不予偿还,(亦可由子女自愿偿还)但以父亲名义的家庭债务,就由遗产中划分部分进行偿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父债子还”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但是,如果死者的债务数额大于或等于遗产的价值,法律在分割遗产的时候,会充分考虑继承人的生活所需,这样一来,债权人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额偿还。
法律未做明确规定.
对于署名为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分做: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和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但却是为家庭成员生活而形成的家庭债务两类.
假如是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债务,应当由被继承人的遗产首先予以清偿,不足部分可以(不是必须)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予以清偿,从这点来看有点父债子偿的味道,这就是所谓限定继承原则;但假如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但却是为家庭成员生活而形成的家庭债务则首先以家庭财产予以清偿.
不由!~
法律上没有这条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