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需要走合同审批流程,需要各个领导审核,这个耗时较长,不利于提高采购效率,所以,每个公司都会有对签订合同的金额有限定。
法律分析
凡是采购事项,都应该签订购销合同,并交纳合同印花税;按照重要性原则,公司可以制定一个金额底线,如两千五百元以上的采购,应签订合同。金额可以是单笔的,也可以是总分式的,比如年度采购合同;也可以按照风险程度来判断是否需要签订合同,对于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事后履行的,建议务必签订合同进行约束。对于一次性现金交易,金额不大,且无需后续质保等约束的采购,可以不签订合同。总之有合同总比没有合同好,有了合同的约束,对双方都有义务的约束力,同时也是权利保障。 采购合同是企业(供方)与分供方,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合同双方都应遵守和履行,并且是双方联系的共同语言基础。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有各自的经济目的,采购合同是经济合同,双方受“经济合同法”保护和承担责任。采购合同是商务性的契约文件,其内容条款一般应包括:供方与分供方的全名、法人代表,以及双方的通讯联系的电话、电报、电传等; 采购货品的名称、型号和规格,以及采购的数量; 价格和交货期; 交付方式和交货地点; 质量要求和验收方法,以及不合格品的处理,当另订有质量协议时,则在采购合同中写明见“质量协议”; 违约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采购必须签合同,需要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况如下:
1、所需设备具有专卖性质,并且只能从单一来源获得;
2、在以往通过ICB程序签订的合同基础上的追加订货,追加采购的货物单价应保持不变,时间间隔不超过十八个月,数量不能超过原合同数量的百分之三十;
3、为了与现有设备的配套, 需向原来的供货人采购标准化的设备或零件,并且价格应合理;
4、负责工艺设计的承包人要求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关键部件,并以此作为性能保证的条件;
采购合同是企业(供方)与分供方,经过双方谈判协商致同意而签订的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合同双方都应遵守和履行。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授权的委托书,作为采购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六十九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各个公司都有各自的规定吧,因为如果签订合同需要走合同审批流程,需要各个领导审核,这个耗时较长,不利于提高采购效率,所以,每个公司都会有对签订合同的金额有限定,我举例说明:
行政类采购:像一般2000元以下的耗用品都不签订合同的,有时候去国美买台电视机(1万元),国美也不会和你签订合同。一般行政类采购,价格较低的(2000元以下)都无需签订合同。
原料包材采购:1万元以下(只发生一次的采购)不需签订采购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等,都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的除外。建议签订书面合同,以避免口说无凭的情况发生,而且书面合同可以对采购的标的、数量、付款方式乃至违约责任等做出具体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