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又不履行怎么办?

2025-01-31 02: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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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向案件受理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回答2:

执行和解具有诉讼行为和私法行为的双重属性,执行和解协议属于当事人就其权利义务达成的新协议,应视为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执行和解协议虽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但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如果无法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者协议中约定了原生效法律文书未涉及的部分,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以执行和解协议为诉因另行起诉追究债的不履行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对执行文书的权利人的制约在于,如果其不履行和解协议,他就无权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果义务人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程序即结束。对执行文书的义务人的制约在于,如果其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 文书的执行。这时义务人不但要承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执行的是原生效法律文书而不 是对其相对有利的和解协议,而且还要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参考资料

民事诉讼法.百度百科[引用时间2018-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