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游乐场里面受伤,如何要求对方赔偿

2025-02-01 01:49:28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如果游乐场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案例:

2016年7月,4岁的明明在爷爷奶奶陪同下来到了由被告张某经营的位于超市内的游乐场。在游玩时,由于滑滑梯坡度较大且滑梯底部未设置缓冲措施等原因,明明滑到滑梯底部时冲击力过大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明明家长事后多次找张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未能谈妥。

江苏省淮安区法院该案件承办法官也进行多次调解,双方始终就责任认定及赔偿数额有较大分歧。因事发时原告明明仅有4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爷爷奶奶作为监护人,应当对原告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

由于其爷爷奶奶未尽监护责任导致原告受伤,其也应付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作为游乐园的经营者,虽在游乐园入场处张贴了入场须知,但在近40平方米的游乐园中却未安排任何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管理巡视,故其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另一被告李某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供者,其与被告张某之间形成的租赁关系,被告张某经营游乐园所使用的淘气堡经检测为合格产品,且原告的受伤并非因为经营场地的原因导致,被告李某对事故发生无责任,故其对原告的损失也不应承担责任。

结合事故发生原因及原告与被告朱某的过错程度,对于原告的损失,法院最后判决由原告与被告张某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荔枝网-孩子在游乐场受伤 商家、家长责任如何认定

回答2:

回答3:

如果游乐场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