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青海新计生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在前款规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我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我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我省全面两孩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具有本身户籍的城镇、农村一对夫妻,提倡生育两个子女。 具有本省户籍的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有关婚假是如何规定的?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日,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及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九十八日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其配偶看护假十五日。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还需要审批吗?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一对夫妻按政策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不需要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等级制度。可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村(居、牧)委会、社区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
符合新修改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仍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哪些情形可以再生育?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2.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4.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
5.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符合新修改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地的,如何执行再生育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婚假、产假、配偶看护假期间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条例规定的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在2016年1月1日-3月25日期间结婚、生育的夫妻,如何享受假期?
2016年1月1日-3月25日期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和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新修改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婚假、产假、配偶看护假待遇。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即2016年1月1日起,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再实行各项奖励优惠,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6年1月1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计划生育家庭相关奖励扶助等政策是否还有效?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奖励扶助等政策的计生家庭、计生特殊家庭的,继续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奖励扶助等待遇。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再生育子女有何规定?
已享受独生子女优待的家庭再生育子女的,自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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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当事人合法生育二孩和一孩子女的,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60天产假奖励。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在前款规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国家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