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分居仍然是属于婚姻存续期间,会先推定为共同债戚液务,但存在除外情形。
和这个问题相关的主要法条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内容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用通俗的话来理解,那就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举之债,法律上先推定为共同债务。
通俗理解:“24条”中也提到“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有如下三种情形的高亮物,可以不用共同承担债务:一是借款时就已明确约定为单独债务;二是夫妻之间实行财产aa制,而且还需证明第三键唯人知道aa制;三是举债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共同生活。
希望能解决您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