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关系弄错了,家庭生活中使用、遵守、执行法律,不能说法律中的家庭生活,应该是法律牵扯的家庭生活,国家法律还不至于直接干涉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我国的婚姻制度(七)—夫妻的权利义务
婚姻法对“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50年《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80年《婚姻法》第九条、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50年《婚姻法》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80年《婚姻法》第十一条、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50年《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50年《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80年《婚姻法》第十四条、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权利。
50年《婚姻法》第十一条、80年《婚姻法》第十条、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权利”。
6、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50年《婚姻法》第十二条、80年《婚姻法》第十八条、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7、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80年《婚姻法》第十二条、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孩子有赡养老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