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您好:我仔细看了您提的问题,我对您这位律师的看法有异议?
1、请问这位律师你明白过程预算吗?他是工程预算员(造价师)吗?还是临时学习的?
2、我是做工程预算审计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明确工程招标、投标的全面过程;
3、施工单位经过招投标后 “固定总价合同”的约定是甲乙双方的事,一般情况下业主在“招标书就已经确定”,当然投标书也得100%的相应,否则不可能中标,中标后就必须按照事先约定的办,根本没有错、更谈不上 “固定总价合同”的约定是违法的,属于无效合同,简直是胡说八道。
4、 “固定总价合同”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当物价指数上涨、施工单位吃亏;当物价指数下调建设单位吃亏,任何合同都有“风险因素”,不知道违法在什么地方?
5、“在清单合同中”,有的是“单价承包”,也有的是“总价承包”,就当今情况下,建设单位都不愿意“单价承包”,因为我们国家物价都处于上涨的趋势,如果采用“单价承包”,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还有多付很大部分工程款,“总价承包”就是为了规避增加工程款这个实施;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一般规定中3.1.1条的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3.1.4条的规定,“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