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是无效的,无论是国企、私企、还是外企、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员工。
如果工资被扣,你最好拿着被扣的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单位支付你的工资,并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最高可以达到100%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按照第85条申请赔偿金,有一个前提,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就是劳动局下属的劳动监察大队)“责令”(责令最好有书面文书,作为依据)后仍不支付的,把握比较大。否则单位可以立即支付得不到赔偿金或者说没有收到劳动部门的“责令”,国家一般会给单位一个机会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关键是公司还有个补充协议。里面写着:和我们签约1年,如果没有到一年,我们提出辞职,需要按照每月1200元赔偿公司的损失
这一条是违反劳动法的。你可以不签,或者签了,你到时候可以不执行,因为这一条属于违反劳动法条款,国家不承认的。
如果你做不到一年。提出要节约。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并且可以拒付1200元的赔偿。如果公司非要从你的工资你扣钱,你让它写明情况,然后拿上合同和补充协议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公司退还里的钱。这和押金没什么区别。
易法通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因此,这份协议是无效的。如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易法通。
首先,《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出于以上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反过来说是因为用人单位违法了,这样自然不能说违约。也不用赔偿。
其次:劳动部办公厅曾经有一个《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提到,劳动者违反约定解除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上面的内容,应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用人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劳动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所以,我认为,即使没有签订那个补充协议,随意解除合同,也是可能要承担责任的。
最后,该补充协议为无效,因为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补充协议其实带有违反本条规定的嫌疑。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单位对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你培训的话,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另一种情况,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条款,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后劳动者在敬业期限内单位按月给予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约定,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违约金条款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