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条的内容: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不理解之处:“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一个判决根据现在的法律做出判决后,如果两年以后法律有所变化,这也可以提起再审?再根据变化后的法律重新判定?那几十年前的法律与现在的法律很定有很多不同,难到十几年前的案件到现在还可以提起再审?如果可以的话,以前的案件那么多,当事人都提起再审的话,那不没完没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