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2、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二、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和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1、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上。
2、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
3、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
4、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其最高开票限额,区别不同企业情况,分别核定为十万元、一万元或一千元。
(二)商贸企业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1、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0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3000万元(不含)以上。
2、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300万元(不含)以上。
3、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上。
4、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其最高开票限额,区别不同企业情况,分别核定为十万元、一万元或一千元。
(三)特殊企业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达不到上述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标准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
1、销售单位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
2、销售单位价格在1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
3、销售单位价格在1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
4、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其最高开票限额一般不得超过十万元。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其开票限额核定为十万元及其以下限额,确实不能满足销售需要的个别企业,经县级国税局实地核实后,可按规定权限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较高一级最高开票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