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是法律概念,包括直系血亲(比如爷爷——父亲——子女——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表兄弟等)、姻亲(夫妻、岳父、岳母、女婿、儿媳)以及因收养关系产生的法律拟制亲属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
这些群体由于有血缘上或者法律拟制上的紧密联系,因此,彼此间存在着有关亲权、赡养、抚养、继承、监护等等法律关系。至于“亲戚”则是民间说法,范围要比“亲属”宽泛的多。
亲戚,是指有血缘关系或姻缘关系的亲属,更偏重于事实和法律关系。
但是亲人,更偏重于情感,被人做亲人的人,不一定具有血缘关系或姻缘关系,但是必须是感情亲近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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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分类
1、旧中国
旧中国对于亲属的分类:是重男轻女.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的产物,并不能科学地反映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我国最早将亲属分为宗亲和外亲两种,到明、清时.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因此,旧中国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种类型。
2、宗亲
宗亲,又称木亲、木族。是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及其配偶和“在室女”。它由三部分亲属组成:一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如父、祖父、伯父、叔父、兄弟、子、孙子等。这类亲属同宗同姓,在旧律中又称“木宗”或“正宗”:二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的配偶.如母、祖母、妻、儿媳、伯母等。
这些女性虽属外姓,但由于与“木宗”男性结婚而加入了。“夫宗”.旧律称之为“来归之妇”;三是出自同一祖先未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如未婚的女儿、姐妹、姑、侄女等。旧律称之为“在室女”。她们一旦出嫁,就脱离娘家的宗族而成为其夫家宗族的宗亲。
如真被夫“休弃”回到娘家,则又恢复其父亲宗族的成员身份。实生活中,未能根木改变封建社会的亲属传统,男性木位主义在亲属关系中仍然起着决定作用。
3、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如男女结婚,使双方互与对方亲属产生了亲属关系。又如自己的亲属与他人结婚。使自己与他人产生亲属关系。这些亲属都称姻亲。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比较公认的观点。将姻亲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形式。
一、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血亲(包括直系和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子之妻(儿媳),女之夫(女婿),兄弟之妻(嫂、弟妻),姐妹之夫(姐夫、妹夫),伯、叔、舅之妻(伯母、婶母、舅母),姑、姨之夫(姑夫、姨夫)等。
二、配偶的血亲。指己身的配偶的血亲,如妻之父母(岳父、岳母),夫之父母(公、婆),以及妻之伯、叔、姑、舅、妓及其子女,夫之伯、叔、姑、舅、姨及其子女等。
三、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丈夫或妻子,这种姻亲不是以一次婚姻为中介,郑州婚庆而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如:夫与妻之姊妹之夫(连襟),妻与夫之兄弟之妻(灿嫂)等。由于这种关系相对比较间接、疏远,有些国家的立法不以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为姻亲。
我国有承认这种姻亲关系的历史传统,如: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篇”中,规定姻亲不仅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还包括配偶的血亲的配偶。至于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各国立法一般不将其列入姻亲的范例。
四、新中国
1、配偶。
2、血亲。分两种:一是自然血亲。二是拟制血亲。
3、姻亲。分三种:一是血亲的配偶。二是配偶的血亲。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亲属
法律上的亲属的概念是:父母、子女、妻子、兄弟姐妹。严格说是近亲属。
法律上没有所谓亲戚的概念。
亲戚是一种民间的概念。法律上没有定义。
法律不管这事,在法律上谈不上区别。这是自然常识,如果分不清楚,不仅仅是自己的悲哀,连父母爷爷奶奶也跟着丢人背兴
两个没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