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前购买的租赁设备简易征收的发票可以抵扣。
附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时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影响购买方的进项抵扣。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简易计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业老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进项抵扣。
抵扣过渡期至2016年6月底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