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被收购,那么接收单位要继续延续原合同工资、工龄等待遇,不然,你们要尽快反映到劳动局解决,申请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不需要。
用人单位被收购,因而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如果新的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和对用工信息重新备案,是对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逃避,是不合法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变更备案或者不用,具体问问劳动局相关部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