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中有争议的一题,敬请高手解答! (以派出所名义对王某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罚款500元。)

2024-11-27 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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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中政行测很高兴为您解答。
是存在种类越权和幅度越权的不同处理的。
种类越权就是指法律、法规根本没有赋予该项权利,而是擅自实施。派出所只可以实施罚款和警告的处罚,实施行政拘留就是种类越权了。此时被申请人或被告人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并不是该派出机构。复议机关就是该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所以这道题目应该是D。
幅度越权是指有此项处罚权利,但是处罚数额或程度等超出了范围,如可以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但是罚了2000元。此时被申请人或被告人为授权的派出机构。此时的复议机关就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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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本案的被告应当是C镇派出所,存在种类越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则:派出所无权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对违反法律权限作出的行政行为,法院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