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问题:甲追杀乙,乙用自己i点花瓶反击,花瓶砸中行人丙,导致重伤。问:乙对丙的行为怎么定性?

题中第二句话打错字,是乙用自己的花瓶反击
2024-12-25 10: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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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甲对丙的伤害应当属于紧急避险
【节选自张明楷《刑法》法律出版社(第三版),183页】
防卫行为导致第三者伤亡时应当如何处理?例如,乙侵害甲,甲为了反击而向乙投掷石块,但没有击中乙而击中丙,使丙受伤,甲的行为针对乙而言,无疑是正当防卫。就对丙的伤害而言,国外刑法理论存在不同观点:
1,甲对丙也是正当防卫。因为丙的伤害是由甲的正当防卫行为引起的结果;即使正当防卫行为对第三者产生了违法结果,也不使其丧失正当性。而且,既然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就应当将所发生的全部结果作为整体进行评价。这种观点背后的观念是,不能认为甲的行为既是合法的(对已而言)又是违法的(对丙而言)。但是,根据这种观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丙必须忍受甲的防卫行为,这缺乏合理性。
2,甲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因为甲的行为不是对不法侵害本身的反击,而是对无关的第三者的反击,完全符合紧急避险条件。但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条件不同,将甲的行为一概认定为紧急避险也有疑问。
3,如果甲对丙的伤害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就认定为紧急避险;否则便成立故意犯或者过失犯。但这种观点缺乏实际意义。
4,甲的行为成立假想防卫。因为丙没有实施不法侵害,但甲的防卫行为导致了丙的伤害结果,所以应视为一种假想防卫,阻却故意责任。
本书(张明楷的观点)原则上赞成第4种观点,但在甲“不得以”实施防卫行为的情况下,对丙的伤害属于紧急避险。

回答2:

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急迫之紧急危难而除于不得已之行为,不罚。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但这完全取决于追杀是否成立,追杀不成立自然紧急避险就不成立了。
同时,紧急避险也可能会避险过当的。

回答3:

这是防卫过当。
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导致重伤肯定要付刑事责任,现在只能想办法减轻处罚。

回答4:

伤害的主观必须故意,误伤是不构成刑事或者行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中顾法律网

回答5:

这是过失伤人,也须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