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还是属于重叠因果关系。理由:重叠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这并不涉及意思联络,因为有意思联络就是共同犯罪了(在共同实行犯罪情形下,各行为人必须具有全面与互相的主观联系才能成立共同犯罪)。乙虽然知情,但是其与甲不存在意思联络,而且他/她的行为的确单独不能导致丙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仍然属于重叠因果关系。
但是不管怎么样,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都有因果关系,只讨论因果关系的话,就不考虑动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