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荣誉权、亲属权等。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
人身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人身属性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必然结果。与财产权相比,人身权还是非财产性权利,且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
根据人身权产生根据的不同,人身权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身份权是基于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而产生的权利。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权利主体不同。自然人与法人均可享有人格权;身份权一般仅为自然人所享有。第二,内容不同。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包括自然人应享有的生命、健康利益,自然人、法人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利益等。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形成的身份利益。第三,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人格权的取得不需要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因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依法成立而产生。身份权的取得需要借助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第四,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人格权存在于权利人存续的全过程,无特别期限限制。身份权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
人格权的取得一出生就可以享有如姓名、生命、身体、健康、名誉、隐私等权利,而身份权的享有需要特定的关系(如亲权、配偶权等)。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
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荣誉权、亲属权等。
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