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扩展资料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蹠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蹠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参考资料来源: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怎么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但在实践中,以司法部门鉴定结论为准。
以下为具体内容链接 :
程度分级:
▪ 5.1 颅脑、脊髓
▪ 5.2 面部、耳廓
▪ 5.3 听器听力
▪ 5.4 视器视力
▪ 5.5 颈部
▪ 5.6 胸部损
▪ 5.7 腹部
▪ 5.8 盆部及会阴
▪ 5.9 脊柱四肢
▪ 5.10 手
▪ 5.11 体表
▪ 5.12 其他
6 6 附则
7 附录A
8 附录B
9 附 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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