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标准

2025-02-06 12: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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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扩展资料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蹠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蹠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参考资料来源: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回答2: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怎么走?

回答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但在实践中,以司法部门鉴定结论为准。
  以下为具体内容链接 :
  程度分级:
  ▪ 5.1 颅脑、脊髓
  ▪ 5.2 面部、耳廓
  ▪ 5.3 听器听力
  ▪ 5.4 视器视力
  ▪ 5.5 颈部
  ▪ 5.6 胸部损
  ▪ 5.7 腹部
  ▪ 5.8 盆部及会阴
  ▪ 5.9 脊柱四肢
  ▪ 5.10 手
  ▪ 5.11 体表
  ▪ 5.12 其他
  6 6 附则
  7 附录A
  8 附录B
  9 附 录C
  https://www.baidu.com/link?url=LXTMBZK6yzyQm39hbJHaiJ4WuOLYfD-s5Ri6MyhbKUtCzp_REAdHtq3j3aAmi6_c3d2spKj2M33cgPrY_DzalK&wd=&eqid=8c99bbc70000397e00000003564328b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