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025-01-04 0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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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因此,用人单位有2个选择,要么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要么给予一个月的工资(带通金)

回答2:

按你的描述,公司可以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动支付补偿金。
望采纳

回答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指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