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了著作财产权原著作人能否行使发表权和修改权

2024-11-25 11: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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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的区别,使著作人身权有转让的可能。与一般的人身权不同,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是特定人(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一种权利。其权利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著作权人创作出作品。而我们通常所言的一般人身权是权利主体出生或基于某种身份关系而享有的,并且它也是一种与财产权紧密相连的,对抗所有人的对世权。⑧ 由此可见,著作人身权和一般人身权二者之间,无论从主体上,客体上,还是从权利产生的根据上来分析,都是不相同的。但是有的学者只是看到著作人身权和一般人身权的同一性,而不去重视二者之间特性不同的客观实际,想当然的只是从著作人身权的称谓上来认为“如果著作权可以转让,则称之为人身权本身就是不准确的,应用其他的称谓来代替。”很显然,这种希望通过固有的理论和表面的词义,来解释现实中的业已变化了的著作人身权的转让问题的做法。至少是不恰当和不严谨的。
著作人身权与一般的人身权最大不同之处在于,著作人身权对作品的依赖。正是因为有了著作权人创作出了作品,才使得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具有了与作品密切相关的权利(既著作权)。也可以说,没有了作品,著作人身权就没有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正是著作人身权对作品让哗的依赖,才使得其相对于一般人身权而言具有了自己独特的受到作品限制的不同散脊之处。而作品从其产生的目的而言,坦掘行除了少数作者的自娱自乐而言,更多的是为了作为一项财产来体现著作权人的经济,名誉等价值。在作品创造后,一些作者为了实现创作作品的目的,就有可能会通过转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来转让发表`转让署名`转让修改和保护作品的完整。从而在最大的程度上达到创作作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