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男方婚前父母买的属个人财产,离婚协议中写房产归男方和女儿共同所有,离婚后男方能否撤销

2024-11-04 07: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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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房产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须办理房产过户到受赠人名字后才生效。 对你的问题提供参考如下:
1、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需做离婚财产分割;若离婚协议中有“男方婚前房产归男方与女儿共有”条款,应视为男方对女方的承诺,而不是“赠与人对受赠人的承诺”,因此,男方并没有签订“赠与合同”,故没有必要到法院撤销所谓的“赠与合同”。
2、女方无权以离婚协议起诉男方,要求分割“男方婚前房产”,也不能向法院提出要求前夫将其个人房产赠与给女儿。
3、若男方因“婚前房产与女儿共有”,造成女方对婚姻共有财产分割不公,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婚姻续存期共有财产。

回答2:

这个要具体看为什么当初约定这个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分配
是不是协议中有其他部分而没有介绍啊?

回答3:

你好,请问下你们再离婚协议书里面是怎么表达的?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属于你和你女儿共有属于你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这是有效的,虽说在离婚协议书里面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可以由合同法调整,但是这毕竟不同于普通的合同,所以一般不能撤销。

回答4:

您好,原则上,不能进行交易。但是,物权法是目前认证的发言,命名为财产所有者的权利,没有任何人同意出售该物业的房产证。你的离婚协议,房地产的丈夫和女儿所拥有的一切,我建议你让我们的真正的房地产执照加上女儿的名字的人,所以他有无权把房子卖了,卖这个房子,你必须去通过您的同意, ,因为你尚未成年的女儿,父母必须一致。如果你的女儿是成年人了,只要女儿和你的丈夫同意将可以把房子卖了。

回答5:

  1、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