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人不代表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肢体残疾人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根据情况来定。具体如下:
1、肢体残疾人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肢体残疾人如果已经成年,而且没有智力问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根据民法的规定,是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首先以年龄划线,即不满十周岁的人,法律上一律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对于成年人,则采用智力审查,即只有智力有障碍的人(精神病人)才会被认为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即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肢体残疾人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肢体残疾人如果已经成年,而且没有智力问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的规定,是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首先以年龄划线,即不满十周岁的人,法律上一律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对于成年人,则采用智力审查,即只有智力有障碍的人(精神病人)才会被认为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从事民事活动(自己说了算)。人群:未经人民法院作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以上成年人; 注: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小事自己说了算,大事监护人说了算)。人群: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自己说了不算,监护人说了算)。人群: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肢体残疾人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