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2024-10-29 13: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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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须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不包括女婿、儿媳,即法律没有规定女婿对岳父负有赡养义务。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义务不是赡养义务。

回答2: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婚姻状况而有改变,所以不论是否上门,都会对亲生父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扩展资料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回答3:

在我国农村有些地方存在着上门女婿不赡养亲生父母,而必须担负岳父母的生养死葬并承继女方家产的风俗,这种风俗有悖于法律。依据婚姻法、继承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能因为出嫁或做他人上门女婿等原因而改变。婚后男女双方无论到谁家生活,作为赡养人都须履行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上门女婿不再分割自家财产,从法律上来说,只能被视为他自愿放弃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但其不能因放弃继承权而拒绝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虽然是上门女婿,但仍有义务赡养自己的父母。
按照《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就算你家有十个弟兄,你必须要尽你自己的义务,要赡养自己的父母,否则你就是违法。不管是哪个公证机关都不敢给你公证,让你可以不尽义务,不赡养父母。

回答4:

子女都该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哪怕他做了上门女婿。我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即你在女方家生活无可厚非且受法律保护,但这并不能消灭你们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继承等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义务。该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赡养费的权利。”这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以血缘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儿子以长期与女方生活在一起,已成为女方家的家庭成员之一为理由并不能改变儿子与你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也不能消除儿子对你们的赡养义务。同时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即使你们提出要求儿子对你们在日常生活中和经济上予以照顾,也是合情合理的。同样作为上门的女婿,对其亲生父母也应该有赡养义务。

回答5:

上门了父母还是你父母 他养你这么大 孝敬赡养他是你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