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是指银行根据个人客户申请,以其在银行的个人金融资产为依据开具的证明其金融资产状况的业务。凡因出国留学、探亲、旅游、移民定居、经商或其他目的需要开具资信证明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均可向开户行开办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的营业机构申请办理。
个人存款证明仅作为客户本人在银行个人金融资产的证明,不能挂失,不得转让,不得为他人担保或作其它用途,也不能作为办理支取的凭据。
可用于开具个人存款证明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本外币定活期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中低风险的个人理财产品等。已被冻结、止付、质押或所有权不明晰的个人金融资产以及已提出赎回申请的个人理财产品不能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
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证明所涉及的个人金融资产必须从个人存款证明开具之时起予以冻结止付。在冻结止付期限内,客户不得支取用于开立个人存款证明的个人金融资产。个人存款证明冻结到期日日终,个人金融资产自动解除冻结。自动解除冻结不影响其他原因的冻结、止付以及挂失等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