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条款非常简单。意思是说:
货物由开证申请人办理保险。
受益人必须在货物装运后7日内,用传真向开证行发送装运通知,通知内容包括:货值,数量,船名,信用证号码等。此通知的副本必须与正本运输单据和快递收据发送给开证申请人和保险公司。
保险由开证人负责,受益人必须以传真通知开证行、开证人和保险公司。装运后7天内提供详细装运期和货物明细,如其装运总值、数量、运载船只/飞机名称、装运日期、信用证号、估计到达吉大港/达卡等。并随装船文件附上一份该通知,及快件收据一份,作为资料发送给开证人和保险公司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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