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执行到位的民事裁定法院可否再中止执行

2024-12-12 16: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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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信陵镇朱继德问:承包人(原告)承建房屋,发包人(被告)无钱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调解书。逾期被告无钱支付,原告申请法院执行。民事裁定将该工程房屋一、二层折价抵偿给原告所有。原、被告自觉履行到位后,法院又作出中止执行民事裁定书,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万余元。请问: 2002年生效的裁定书2005年法院可以裁定作废不予执行吗? 答:就你来信中的第一个问题现答复如下: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原、被告的意愿制作的《民事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撤销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必须将撤销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的《民事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或否认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包含《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朱先生来信中没有说清楚人民法院是基于何种原因裁定中止执行的,因此,不便于作出再具体的分析。 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后,再怎么处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34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巴东信陵镇朱继德问:承包人(原告)承建房屋,发包人(被告)无钱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调解书。逾期被告无钱支付,原告申请法院执行。民事裁定将该工程房屋一、二层折价抵偿给原告所有。原、被告自觉履行到位后,法院又作出中止执行民事裁定书,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万余元。请问: 2002年生效的裁定书2005年法院可以裁定作废不予执行吗? 答:就你来信中的第一个问题现答复如下: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原、被告的意愿制作的《民事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撤销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必须将撤销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的《民事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或否认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包含《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朱先生来信中没有说清楚人民法院是基于何种原因裁定中止执行的,因此,不便于作出再具体的分析。 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后,再怎么处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34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