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的书写要求第三则:
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者“正”字。
填制会计凭证的其他书写要求:
1、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4、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元后必整,分后不整,角后可整可不整